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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16页(293字)

南京国民政府为实施户籍人事登记管理而颁布的特别法规。

1931年12月12日颁布。此前,各省市已依内政部1928年7月19日颁行的《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划》及1929年1月25日颁行的《人事登记暂行条例》,实行户籍调查与人事登记。1934年3月31日国民政府修正户籍法,7月1日施行。分总则、登记簿、登记之申请、登记秩序、登记之变更或更正、诉愿、罚则七章,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须实行户籍人事登记,如于法定期间不申请登记者,处以罚款。每户籍管理区域设户籍主任一人,户籍员若干人,掌理户籍人事登记事务,于各乡、镇公所或坊公所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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