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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152页(509字)

①《新约法》规定成立的立法机关。

据1914年《立法院组织法》和《立法院议员选举法》,其成员称议员,由中央特别选举会及各省区选举会依规定名额选出,任期四年。职权为议决法律预算,收受人民请愿,提出政治疑义要求大总统答覆,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提出弹劾等。但直至袁世凯死去,并未成立,其职权由参政院行使。②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1928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同年12月成立立法院,有议决法律、预算、大赦、宣战、媾和等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的职权。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国民党中执会选任。

立法委员人数在1928年为四十九至九十九人,1947年增为九十九至一百四十九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立法院职权由立法院会议行使,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院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军事五个常设委员会及民法、商法、刑法、自治法、劳工法、土地法等临时性委员会,各委员会由立法委员分任,委员长由院长指定。1946年颁布《中华民国宪法》,加强了立法对行政的制约,立法委员改由人民普选产生,院长及副院长由立法委员互选。行使职权方式由以往的常会制改为每年两次的会期制。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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