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07页(252字)
1937年9月设立。
隶军事委员会。依据《战时军律》规定,职掌军队纪律及军法审判与执行事务,与偏重于军法行政的军政部军法司相区别。设上将总监一人,由军委会特派,综理部务,并指挥宪兵部队。中将副监二人,辅助总监,执行职务;其中一人以宪兵司令兼任。
置高级军法官三至五人。下设总务、审判、督察三组,分办事务。
督察组置督察官十五至三十人,分赴战区巡迴督察。于各战区设军法执行监部,重要城市设分监部,以办理军法审判及执行事宜。
1946年5月,随军事委员会裁撤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