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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办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10页(646字)

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代理人制度。

它是由1745年(乾隆十年)清政府在对外贸易中推行“行商”保“夷商”的“保商制度”衍化而来。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的“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贸易管理制度被打破,行商消灭,买办制度逐渐形成。如:买办保证责任制度——中国买办对外国洋行和大班要有巨额的保证金和保证人。

买办对所经手的买卖交易、银钱往来、保管物资、雇佣人员负全部保证责任。这种关系一般都通过买办雇佣合同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外商对买办的庇护制度——为了使买办更好地为外国资本服务,外商根据领事裁判权赋予买办以特殊的司法地位,买办在不触犯洋商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不受中国政府的审讯和拘捕。

买办在内地的经销商制度——根据条约,外商在中国内地的贸易活动是受到一定限制的,而买办作为中国公民不受此束缚。外商利用这种情况,叫买办在内地经营买卖货物、收购原料、租赁房屋、购置地产,使经济侵略活动渗入穷乡僻壤。中外合资的买办企业——这是20世纪20年代后期出现的更高一级形式的买办制度,这种买办制度具有两大特点:1.由华人出面组织公司,因而企业机构取得了中国法人身份,可以不受条约关于内地权的限制;2.外商对其控制更加严密,它把原买办个人所享有的内地权转化为企业享受,外商通过股份数额和董事会掌握企业,这实为外国资本的化身,标志着企业化的买办制度的形成。买办制度是外国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产物,它的不同形式的变化,也是为了满足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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