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民国史辞典

护法军政府政务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1页(302字)

护法军政府被改组后设立的最高政务机构,具有内阁性质。

1918年5月据西南军阀及政客操纵通过的《修正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设立。由政务员组成。政务院长和各部总长均为政务员。政务院长由国会选举,经总裁会议任命;政务员辅助总裁,对国会负责。

凡用军政府名义发出的政务性文告,由总裁联署,政务员副署。政务员及其委员得出席国会发言。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交通各部总长分别由政务员担任,部下分厅、局办事。政务院长和政务员组成政务会议,作为最高议事机构。

会议时,院长即为会议议长,军政府辖属各省军代表及参谋总长可列席。

此外,政务院还设有参事会作为咨询机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