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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248页(267字)

国民政府时期县行政机关首脑。

1922年前后,有些省县行政长官改称县长。1923年“贿选宪法”规定称县长,各省不一。1927年6月9日,国民政府依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百次会议决议,明令全国各县一律采用县长制。县长有学历、政历等资格限制,经考试或荐举后,再经各省县长检定委员会检定、训练或试署,由省政府或内政部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任期三年。

职权除综理县政,考核、任免官员,监督所属机关行政外,还有立法权、司法权,必要时还可兼任军法官。县长还兼县政会议主席、县参议会委员长及县各种委员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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