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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委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6页(221字)

1925年7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成。

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推选,并推定一人为政府主席,对外代表国民政府,对内主持政务。以国民政府委员会议为处理国务的机关。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后,规定五院正、副院长为国民政府当然委员。

1931年12月又规定,五院正、副院长、现役军人等文武官员,不得任国民政府委员。

1943年9月又回复至1928年10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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