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8页(235字)
国民政府负责农业与矿业行政事务的机构。
据1928年3月公布的国民政府农矿部组织法设立。其职掌为:依据法令,综理全国的农业、矿业等行政事务。
设农务、农民、矿业三司和秘书、总务两处。置部长一人,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部务并监督本部属员。
政务、常务次长各一人,辅助部长,办理部务。1928年10月实行五院制后,为行政院属部之一。
1931年1月与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1938年1月改称经济部。1940年成立农林部。“行宪”后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