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29页(227字)
中华民国行政官员等级之一。
据北京政府1912年10月16日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及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9月23日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行政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委任官由官署长官直接任免。委任范围主要为主事、办事员、科员、翻译官、核算官、书记官及推事、检察官等。
委任官有资格限制,凡文官普通考试及格,或曾任各官署雇员三年以上,或具有“官等法”、“任用法”规定的其他资格者,可为委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