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律师与公证业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3页(680字)

香港公证制度与律师制度的关系极为密切。19世纪中叶建立了律师制度以后,香港律师的业务范围除了处理诉讼和非讼事务外,也承担法律行为的证明工作,从而形成了由律师担任公证人的制度。

担任公证人的律师称为公证律师或法律公证人。申请为公证人的律师应当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经本人申请,附有30名以上的社会人士的推荐书,经香港政府对其品行审查(九七前,还需报经英国伦敦坎特伯雷大主教批准),颁发证书。公证律师的职务不分等级,任期为终身制。香港所有的公证人都须在高等法院和各国驻香港领事馆备案。发往香港地区以外的公证书,一般要经过文书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的认证或香港高等法院的认证。公证律师的专业团体是香港法律公证人公会,该会统一规定公证收费的最低标准,以约束同行的竞争。

香港办理公证业务的机构是律师行。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业务,只对一些重要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如对于物业公证,需要向田土处、地政处、商业登记处核实,通常对证明文书的实体内容不作调查,而是采用书面声明书的形式,对当事人在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经公证的文书发生问题,公证律师并不介入调解或仲裁活动,公证文书的内容失实,应由作伪誓的当事人负责。

公证律师行使职务必须公正廉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法庭一经查证公证律师有虚假违法行为,有权对其革职除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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