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律师合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41页(991字)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担任见习律师的指导工作。律师招收实习律师必须签订“见习合约”(Trainee Solicitor Contract)。

1有关律师招收见习律师的规定为:

(1)执业满5年以上的律师,持有律师公会的书面许可证件;

(2)独立开业的执业律师可以在同一时期招收2名见习律师;

(3)律师公会理事会对于律师招收见习律师事项有监督权,并可行使禁止权;

(4)律师在见习合约期满前破产,法院可下令解除见习合约。

2.律师公会制定的《执业指示1990》,对见习合约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律师招收见习律师的薪金。应付给私人执业律师的薪金每月至少4000元(第二年为4500元),应付给政府部门律师的薪金不得少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薪金的50%。

(2)见习律师的职责。见习律师担任律师的文书,应忠诚勤奋,注意保密,对合法合理的指示应认真执行。

(3)有关见习记录。见习律师应进行见习记录,指导律师应查阅该记录并提出意见。

(4)指导律师应对见习律师进行基本业务训练。包括学习起草各种法律文书、开展法律咨询、与当事人联系以及有关工作程序和法庭程序等。

(5)见习律师应掌握至少3项有关民商或经济法律事务的处理技能。指导律师对此应作出安排。如果指导律师未按规定办,见习律师有权在合约期满前6个月解除合约。

(6)有关合约的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合约任何一方都可提交律师公会请求解决。

香港见习律师公会是见习律师自愿组合的群众组织,旨在交流学术见解和业务经验,探讨见习律师的实际问题,维护见习律师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