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类制度的发展趋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36页(591字)

律师与大律师的分类制度渊源于英国司法制度的传统。这项分类沿续了几百年之久,今后的发展趋势如何?是继续分流发展,还是有合并的可能,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英国曾在1972年对此进行过较深入的讨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大多数人士认为,仍应维持原来的分流制度。美国、加拿大、新加坡则采取了合并制度。

香港律师公会设立“律师专业的前景”工作小组,专题研究香港律师专业组织基本结构的合理性。面对今后香港社会、经济的新挑战,法律界人士认为,建立健全合理的律师制度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研究结果表明,对律师制度改良的目的,应能适应香港社会发展和本地的风俗习惯,符合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要求。现行香港律师与大律师的分类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如大律师集中处理讼务,可以使讼务水平更为精炼,大律师与当事人保持一定距离,可以使大律师更为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等,但这种分工,也往往使当事人感到手续繁琐、讼费昂贵。改革后的律师制度,应使法律服务更快捷、更有效,收费更合理。

关于香港律师分类制度是保持还是改良,还有待在理论及实际操作上作进一步探索和论证,需要修订规则,对有关律师资格取得、执业条件、专业守则、组织管理等内容作出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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