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6页(238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根据1982年《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职权:①立法权。包括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②对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出的部分调整方案;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③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④监督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听取国务院及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议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如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委员长会议。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代表的补选、辞职和罢免,同样需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办公厅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秘书处。秘书处在委员长的领导下,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常委会办公厅承办常委会的各项具体事务,下设秘书局、研究室、联络局、外事局、新闻局、信访局、人事局、行政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等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研究、修改法律草案。它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代常委会拟定法律草案;为便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审议,将法律草案印发全国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就法律草案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供与法律草案有关的资料;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草拟法律草案的修改稿。法制工作委员会下设国家法行政法室、民法室、刑法室、经济法室、研究室、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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