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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31页(197字)

北京政府币制改革条例之一。

1918年段祺瑞为向日本借款,稳定币值而制订。由币制局指定的银行发行金券,规定一金圆含纯金0.752318克,以后可兑换金元铸币。

金券与银元不定比价,由指定银行随时公布。发行金券的准备金,计划向日本朝鲜银行借款八千万并存于该行。该条例将中国的货币权让给日本,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和英、美、德、俄等国的抗议,被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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