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39页(268字)
即“法偿币”。
由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力的货币。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以官僚资本控制的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后加中国农民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在全国流通的货币,替代银元流通,并利用法币收兑银元和民间藏银。到抗日战争前夕,总发行量约为十五亿元。1939年以后,国民政府财政恶化,财源枯竭,大量印制法币,无限发行,引起物价暴涨,法币急剧贬值。
1942年以后,百元、五百元、千元以上的大面额法币涌进市场。1948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以代替业已崩溃的法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