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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议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8页(220字)

民国时期各省立法通常通过省议会会议进行。

有常会与临时会之分。常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法定六十日,临时会则无定期,但每次以三十日为率,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即可召开。省行政长官可自由出席会议。

所通过的决议案,咨送省行政长官后,应于十日内公布。

省议会通过该会议行使其职权。闭会期间,设置委员会,行使职权。1920年联省自治时的省议会,则规定设常驻委员会(如湖南省),以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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