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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市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68页(327字)

南京国民政府设置的隶属于省的地方行政区划。

1930年颁布的《市组织法》规定,凡人口在三十万以下,或人口在二十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三分之一以上者,均设为省辖市,地位与县相等,直隶于省政府,不入县行政范围。省辖市设市长,并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财政、监察机关。1943年国民政府修订《市组织法》,规定:凡省会、人口在二十万以上或政治、经济、文化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万以上,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一个,均可为省辖市,受省政府指挥监督。至抗日战争时期,全国共有广州、汉口、杭州、汕头、济南、成都、贵阳、长沙、兰州、厦门、昆明、开封、桂林、衡阳、南昌、韶关及自贡等十七个省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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