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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85页(236字)

孙中山革命方略之一。

他把中华民国建设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认为在对国民实施了一个时期的训练,国民基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即实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国民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自由地选举各级官吏和议员。

在地方上,当一省所有县实现自治,则召开国民大会,选举省长;在中央,当全国有半数省份达到自治时,即设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并召开国民大会,制订颁布宪法,实行大选,建立“民选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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