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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67页(365字)

1948年11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

内容为:凡命令其部属实行下列各项罪恶行为之一的国民党军官及其党部、政府各级官吏,均应加以逮捕,并以战犯论罪;凡带头执行这些罪恶行为之一者,亦应依法惩办:(1)屠杀人民、抢掠人民财产或拆毁焚烧人民房屋者;(2)施放毒气者;(3)杀害俘虏者;(4)破坏武器弹药者;(5)破坏通讯器材,烧毁一切文电案卷者;(6)毁坏粮食、被服仓库及其他军用器材者;(7)毁坏市政水电设备、工厂建筑及各种机器者;(8)毁坏海陆空交通工具及其设备者;(9)毁坏银行金库者;(10)毁坏文化古迹者;(11)毁坏一切公共资材及建筑物者;(12)空袭轰炸已解放之人民城市者。命令指出:人民解放军对待国民党反动政军人员的政策是:“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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