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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乱总动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475页(351字)

国民党为挽救其失败命运而实行的反共反人民措施。

1947年7月4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反共议案,随即蒋介石发布了《戡平共匪叛乱总动员令》。18日国民政府再次通过《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十八条,规定征发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以行“戡乱”,垄断和管制国统区工矿金融商业贸易,禁止罢工请愿游行。续颁《后方共产党处理办法》《戒严令》等法令。对共产党和民主人士进行逮捕和镇压,并取缔民主同盟。

仅11月在沪、平等八城市即杀二千一百余人。翌年3月,又成立特种刑事法庭。

同时为实施“戡乱”总体战,决定征兵一百万,强化保甲制度,扩充地方保安团队,加强物资统制。军事上实行“联省剿匪”措施,建十五个绥靖区,设国防部九江指挥所、华北“剿匪”总司令部和东北行辕等,以维护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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