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1页(1925字)
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公共所有的经济形式。
它把生产者同作为公有财产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排除了社会分为对抗的阶级和人剥削人的现象,产生了合作和相互帮助的关系。但是,公有制在不同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形式,一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产生的原始社会的公有制;另一种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
原始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归原始公社成员共同占有的所有制,它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公有制形式。
它的基本内容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生产资料即土地的公有制。由于生产资料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因而这是一种公社成员直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直接公有制。在这种公有制的基础上,人们按性别和年龄的差别实行一种自然的分工,并进行原始的共同劳动。
这种原始的共同劳动就公社范围来说是一种直接社会化的劳动,因而公社内部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对共同劳动的成果的分配,是一种原始的平均分配。这种原始的公有制及以此为基础的全部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存在,是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因而它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但随着新的生产工具的出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而个体劳动要求生产资料私有制,因而公社公有制必然向它的对立面私有制转化。
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它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基础上消灭资本家私有制之后建立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19世纪中叶西欧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英国的情况,认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旦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会拥有高度的生产力水平,在这种物质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两方面特征: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和直接的公有制(刘诗白,1992)。
所谓单一的社会公有制是指这样一种纯粹的公有制结构,在那里不仅完全消灭了资本家私有制,而且消灭了个体所有制,同时也不存在部分劳动者的集体所有制,这是一种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在那里,“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从而“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恩格斯,1971,P.321、332)。直接的公有制是指全体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最高所有者和实际的支配者与使用者,在他们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占有主体。这种直接公有制,实现了社会联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最紧密的结合,是一种适应于高度社会化大生产的成熟的社会公共占有形式。但是,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局限性,还不可能实现这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出一些不成熟的特征。
中国是从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农业大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由于经济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在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更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还不是惟一的、独占统治地位的所有制现实。
在这个阶段上,社会所有制领域中的鲜明特征是: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与局部领域存在的某些非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例如个体所有制、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及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等等的并存,从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带有多样性,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非公有制为补充的复合结构。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本身也不是单一社会公有制,而呈现多样性。公有制的多样性是指那些并不体现占有的根本性质差别的所有制形式的并存,是公有制内部的差别,属于公有化程度高低的差别。
例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以及联合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只不过它们在公有化的程度上存在差别。
具体形式有多种多样,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个公有化程度不一律的层次结构,而且这种层次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要随着生产力发展而发生变化。再次,与高度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上建立的直接公有制不同,在现阶段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是说劳动者在占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方面不会发生利益上的矛盾。
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些特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参见“全民所有制”条目、“集体所有制”条目)。
参考文献:
恩格斯,19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
刘诗白,1992,《社会主义经济学原论》,人民出版社。
樊纲等,1990,《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