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34页(2050字)
股份经济是以股份制为特征的经济形式。
股份制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建立法人企业,对生产要素实行社会占有联合使用,并按投资入股的份额参与企业决策和享有企业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制度,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特有的资产制度和所有制形式。其基本特征表现在:(1)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组建股份企业。
投资入股者即所有者,是股份企业的股东。
股东投入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资本,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入股股东不能中途将股金抽回退股,但可在股票市场买卖、转让、抵押和赠予,股票具有不返还性与流通性。股份公司与股票、股票市场构成股份经济的三个基本要素。其中,股份公司是股份制的核心。广义的股份公司包括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狭义的股份公司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这是股份公司的典型成熟形式。在这里所谓股份是指公司资本的等份单位,每股代表一定的金额,享有同样的权益,承担同等的责任。
有限是指股份公司具有双重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现有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组织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所组成。
三者各自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相互制约。这种三权分立的组织机构,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能够高效通畅地运营。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能够广泛、迅速地积聚集中资金,转化为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和使用。股份有限公司又以股东责任有限、负担风险小而投资者众,使企业易筹集巨额资金,得以顺利进行规模生产。
(2)资本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营上的所有权分离,形成在同一企业内资本所有权的二重化。股东是资本法律上的所有者,其财产表现为股权,股东掌握了企业财产的价值所有权,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而企业则是股份经济的所有者,其财产表现为法人产权,企业以法人名义掌握了企业财产的实物所有权,使用和经营股东交付的资产,拥有直接的排他性的完全独立的资产经营权,成为法人资产所有权的主体,因此股份制企业是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3)股份制度以投资入股的份额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依据,坚持“股权平等,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公开性原则,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置于整个社会的监督之下,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高效的生产经营形式。(4)企业产权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和证券化。在股份制条件下,企业产权(包括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也是商品,并以证券形式表现出来,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形成商品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早在古罗马时期已出现股份制的原始形态。15世纪末,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在海外掠夺性贸易中,开始产生了较规范的股份公司。
在17世纪末,股份经济获得广泛迅速发展,成为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20世纪中叶,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产生了现代股份经济。现代股份经济的特点是:(1)政府对股份经济的立法和管理日趋完善;(2)股份公司的垄断性和股东的分散化都有较大发展;(3)竞争加剧,股份公司经营多角化;(4)股份制经济国际化。
股份经济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
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国家和集体控股,具有明显的公有性,有利于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可见,股份经济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和公有资产的一种组织形式。
股份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作用,同样可以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所用。我国自1984年11月开始进行了十多年的股份制试点工作,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股份制度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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