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199页(2018字)
是生产资料归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小商贩等)所有的经济形式。
个体劳动者支配和使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以自身劳动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主,在城乡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吴宣恭,1994)。
个体经济是一种古老的经济形式,在人类发展所经历的几个私有制社会,个体经济都广泛而大量地存在着。尽管个体经济的历史悠久,却从来未在任何一个社会成为占主体地位的经济形式。
个体经济的一般特征是:所有者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以自己的劳动独立地进行生产和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比较小。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的个体经济同历史上的个体经济相比较,有共同性,但同时也存在特殊性。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在国民经济中处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在我国现阶段,居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已成为个体经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在农业中,集体所有制为个体经济提供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
在手工业中,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个体经济主要的原料和货源供应者。
在资金方面,国家可以为个体劳动者提供贷款。在产品销售上,个体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有相当部分要依靠国营和集体商业收购。这一切表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已渗入到个体经济的各个环节,成为个体经济正常运转的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影响和制约着个体经济的存在与发展。
其次,个体经济的活动受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决定了个体经济不可能随心所欲、完全不受限制地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国家可以通过市场、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杠杆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手段,进行引导和管理,使其经营的范围、方式、项目尽可能地符合社会需要。这就有可能减少个体经济的盲目冲击,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
再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体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已得到充分肯定。个体经济的成员不但享有与公有制经济成员同样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个体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相互之间建立起平等互利的关系。这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个体经济要受大资本的剥削、倾轧,已有了根本的不同。
总之,现阶段我国个体经济的性质,与私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中的个体经济以及我国1956年前的个体经济的性质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再像“文化大革命”期间那样,把个体经济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
个体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从属地位和补充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调动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的积极性,恢复、发扬我国古老的传统手工工艺,以丰富多样的产品和经营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多种多样的需要;二是为我国城乡剩余劳动力开辟了一条广阔的就业门路,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对社会秩序的安定起着一定的作用;三是个体经济的发展,还能同时上缴国家一定的税金和管理费,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四是个体经济的自负盈亏强使它要生存就必须增强竞争力,从而给国有企业造成市场竞争的压力,促使它转变经营机制,提高效率。
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共性,又有不同点。
在一定条件下,个体经营可能会转化为私营经济。这说明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但是,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别:其一,两者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在社会性质上有区别,在数量上也有所不同。
私营经济是与生产社会化的分工协作联系在一起的,生产资料的技术水平相对较高且数量较多,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个体经济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技术水平简单,在数量上也不多,所有者和经营者、劳动者可以集于一身,顶多只需要少的助手或帮工就能独立进行生产经营。其二,雇佣劳动是私营经济的基本特征,以自己的劳动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则是个体经济的典型特征。
既然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特点并不完全相同,党和政府就应当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采取不同的政策。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应当认真研究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各自发展的现状和趋向,采取灵活多样的政策,促进这些非公有经济成份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吴宣恭主编,1994,《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改革》,浙江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