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00页(2955字)

亦称政府干预,是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政府对国民经济实施的总体管理。

如果说市场调节是“看不见的手”,那么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就是“看得见的手”。把“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协调起来发挥作用,其目的在于求得市场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目标。

西方国家由倡导自由放任到接受政府干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经济自由主义者推崇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创立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

他们认为,每个行为人在自身利益驱动下的自由选择会形成一种自然秩序。它作为一个自由体系具有自发实现经济生活平衡的功能,这种功能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促使每个人去实现并非属于他原来意图的目的。

因此,只要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可以达到“帕累托最优”,即在此状态下,任何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都不可能在不减少一些人的福利的条件下使另一些人的福利得到增加,从而实现了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风靡西欧之际,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F.List)提出了针锋相对的看法。他从当时德国在经济上处于后进状况的条件出发,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用关税政策保护幼稚工业。但是,李斯特的思想未能进入西方经济的主流。自1870年,所谓的“边际革命”兴起之后,古典经济学渐为新古典经济学取代。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歇尔(A.Marshall)的继承者庇古(A.Pigou)开始对“看不见的手”的理想作用产生怀疑。

庇古认为,“看不见的手”并不一定会带来“市场成功”,相反,完全有可能导致“市场失灵”,政府可以在“市场失灵”时采取一定行动以帮助经济体系实现最优。但他只是在微观方面对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产生疑问。30年代的大危机使一些西方经济学家对“看不见的手”是否自然而然地把经济体系的宏观运行带向均衡提出了疑问,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便是其中的代表。他认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西方发达国家,宏观上总供给与总需求不能自然平衡,以致反复出现经济周期波动,一个宏观上不能平衡的经济体系不可能在微观上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为此,政府必须利用财政金融政策,配合其他必要措施,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1936)。目前在西方国家,各国政府干预的力度、方法和范围不同,国家应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已是事实。

市场之所以不是万能的,市场失效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可概括如下:第一,市场的功能性缺陷。一是外在性的存在。

由于个体效用函数间的相互作用,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外部经济,即所谓的“搭便车”;有些当事人则蒙受外部经济损失却得不到补偿。外在性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出来,也就不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以纠正。二是公共产品的存在。市场机制对一般商品生产和流通的调节是有效的,而对公共产品的调节则无能为力。

三是个人利益的合理追求并非必然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第二,市场不完善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一是垄断。“帕累托最优”的实现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为条件的,而市场经济中的垄断现象随处可见。二是信息具有不完全性,未来具有不确定性,寻找交易机会需要时间,并需支付交易费用等,与古典经济学家描述的市场经济形态有较大差异,从而必然存在市场不完善现象。三是“帕累托最优”实现的前提是价格具有充分弹性,但事实上价格却具有不同程度的刚性。四是受交换之前的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自由交易将发生障碍,等价交换原则难以维持(胡乃武、杨瑞,1995)。

既然市场不是万能的,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就离不开政府干预。

中国学者在论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时,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提出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要求(贾华强等,1992)。在社会化大生产下,整个社会再生产的比例性和平衡性不可或缺,客观上要求社会组织和协调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排除了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形成了劳动者根本一致的利益,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要求的保障。

但是,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并不表明政府是万能的。恰恰相反,计划经济的实践证明,政府不仅不是万能的,而且排斥市场机制的政府干预反而导致经济低效率。

为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就有必要使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度的政府干预尽可能弥补由“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损失,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借助于市场机制,避免政府干预的负效应,提高宏观调控效率。把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的宏观调控,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控制,它是采取政府间接调控的方式,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主要由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参数来调节市场和引导市场行为,间接地影响微观经济活动。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政府应忌“越权”替代市场,去做本来应该由市场调节,并且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只有在市场不能做或市场做不好的情况下,政府的干预才是必要的和有效率的。

政府调控的原则应是“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即在“市场灵验”的领域,政府应放手由市场自行调节;而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则由政府运用自身的力量进行有效干预(张朝尊,1995)。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配合运用计划、金融、财政等手段。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以稳定币值为首要目标,调节货币供应总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财政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运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并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胡乃武、杨瑞龙,1995,《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度政府干预》,载《中国着名经济学家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河南人民出版社。

贾华强等,199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读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张朝尊,199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府调控》,载《中国着名经济学家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河南人民出版社。

Keynes,J.M.,1936,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Interest and Money,London: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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