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效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216页(1884字)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西方经济学界探讨的一个领域。

西方经济学家一般认为,公平是指社会成员的收入均等化,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

西方经济学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观点。西方经济学界认为,公平与效率的政策目标是相互抵触和矛盾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起的作用越大,经济效率就会越高,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就会拉大。

反之,政府干预的作用越大,市场作用越小,收入的分配越平均,经济效率就会越低。

因此,实现收入均等化,就会牺牲效率,要提高效率,就会牺牲公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对此,西方经济学界就公平与效率先后次序的关系问题,大致有三种主要观点:(1)效率优先论。

经济自由主义各流派,都强调市场机制在经济增长中配置资源的重要性,把与市场作用相联系的效率作为优先的政策目标,反对政府行政干预再分配的以收入均等化为内容的结果均等,认为这是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损害;(2)公平优先论。国家干预学派都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他们认为,公平是一种“天赋权利”,效率不仅不代表公平,而且是来自不公平,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收入就不可能公平分配,因此,应在政府的干预下缩小市场机制调节的范围,推行社会福利事业;(3)公平与效率最优交替论。

以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Arthur Okun)为代表的这种观点认为,公平与效率两个政策目标同等重要,没有先后次序,必须兼顾,即如何以最小的不平等获取最大的效率,或以最小的效率损失获得最大的公平,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虽然有矛盾,但二者相互妥协是可能的,社会只能在公平与效率、结果均等与机会均等之间达成妥协。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在分配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了人类有史以来分配制度上的最大公平,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1)公平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和保障。对公平的界定,并非在于差别的大小,而是在于是否合理,合理的差别给人激励,促使人们奋进,给经济发展带来生机、活力和效率。

而貌似公平的平均主义,虽然“消灭”差别,却因不合理而压抑人才、窒息生机,滞迟效率,造成真正的不公平。我国现阶段公平的多层次性,适应了多种所有制结构的需要,有利于促使不同层次生产力的发展,为提高效率提供了基本的前提和保障;(2)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

我国在解放初期生产效率极低的经济条件下,无法实现以按劳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公平原则,只能实行近似于平均主义的供给制。在现阶段,经济效率的提高,才能有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多层次的公平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也才有条件去帮助生活困难的人们,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平与效率本质上的统一性,并不排除两者存在着局部的、暂时的矛盾:(1)从公平方面看。公平超前、公平层次失调、滞后,都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如我国历史上农村刮过的“共产风”,实行极端的平均主义,使生产效率严重下降,造成国民经济的极度困难;(2)从效率方面看。

近期效率和长远效率、局部效率和全局效率的失衡,都有可能导致利益结构的失衡,进而产生分配不公。我国过去生产资料配置的不尽合理,加之政策不当,造成行业、企业间效率失衡,产生了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特别是有些企业为追求本单位的效率,采取偷工减料、生产低质伪劣产品、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不正当手段,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破坏了收入分配的合理性。

上述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平和效率本质上的统一性和相对的矛盾性并存。看不到统一性,把二者看成是此多彼少的关系,就会造成政策的失误,难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看不到矛盾性,各方面经济关系就难以理顺,改革无法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真正的发展。

因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实行效率与公平兼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我们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较佳组合。

参考文献:

萨缪尔森、诺德豪斯,1992,《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

刘炳英、韩康,1993,《理论 体制 政策》,云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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