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农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61页(2112字)

十月革命后,在苏维埃俄国农村存在的共耕社、劳动组合、农业公社等是集体农庄的最早形式。

苏联在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中,以建立农业劳动组合为基本环节。1930年6月,联共(布)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发展农业的基本形式是农业劳动组合。

1932年,农业劳动组合占苏联全国集体农庄总数的95.9%,公社占2%,共耕社占2.1%。此后共耕社逐步向农业劳动组合过渡。

公社放弃了生活公共化,实际上改为劳动组合。到30年代后期,农业劳动组合成了集体农庄的惟一形式。从此,农业劳动组合成为集体农庄的别名,集体农庄专指农业劳动组合。

集体农庄制度大体在30年代已经定型。

1930年3月,苏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了《农业劳动组合标准章程》(《决议》,P.574~578)。

它成为全国所有集体农庄的根本组织法,具有法律效力。

1935年,农业劳动组合章程明确规定:农业劳动组合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使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和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集体经济。劳动组合所占用的土地为国家的全民财产,为劳动组合无限期使用,但不得买卖或出租。

全部役畜、农具(包括犁、播种机、耙、脱粒机、收割机)、种籽、饲养公有牲畜的饲料、经营用建筑物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一律实行公有化。集体农庄要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这种领导不仅限于对农业发展过程进行个别干预,而是要亲自担负起集体农庄的领导责任,帮助农庄推进经济的发展。

虽然苏联有关的决议规定“集体农庄是农民用自己的资金自愿建立起来的公共的联合组织”,它与全民所有制的国营农场“各有其特点”,应该区别对待,但实际上,苏联对农业的决策是高度集中的,对集体农庄的经常性事务,甚至个人的经济活动,都由中央以集中的方式作出决策,然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层层下达,下级必须无条件服从,因此,集体农庄的自主权是十分有限的。斯大林认为,集体农庄是大经济,而大经济没有计划是不能经营的。所以,在实际的操纵中,国家往往通过政府的农业机构和农庄与机器拖拉机站的合同,给农庄下达计划任务。

农庄根据上述计划任务(包括应向国家交售的各种农产品的固定定额)和对国家应尽的其他义务(所得税、保险费等),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和收支预算,并在庄员大会上通过。集体农庄的计划任务事无巨细、包罗万象。

计划任务就是指令,农庄必须绝对完成。这种农业计划管理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脱离了集体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实际。

按规定,集体农庄是劳动农民自愿组成的,民主是管理农庄的主要原则。示范章程规定农庄的事务由庄员大会管理,庄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庄园大会民主选举农庄管理委员会,在庄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管理委员会代行庄员大会职权。管理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主管农庄事务。但在实际的工作中,上述民主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贯彻。主要表现在:党政机关直接干预集体农庄的人事权,不定期召开庄员大会,庄员不能参与农庄管理事务等方面。固定的生产队是集体农庄的基本生产单位和劳动组织的基本环节,实行组内劳动责任制,负责各方面的生产工作。由于这种劳动组织形式往往无固定成员,也无固定的生产资料,管理不善,无人负责的现象严重,生产效率很低。集体农庄的分配制度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分配比例和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报酬制度。农庄庄员的个人劳动报酬采用计件工作制,用劳动日计算报酬率。

收入在提取各种公共积累之后,按照每个社员所完成的劳动日数,在全体成员中分配。

集体农庄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的主要形式之一。它为苏联社会主义工业化作出了贡献,也为苏联伟大的卫国战争的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在理论和政策上的失误,集体农庄的管理和经营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弊端,长期以来制约着苏联农业经济的发展。

苏联解体以后,随着私有化的不断推进,在原有集体农庄体制的基础上发展租赁制、承包制,以及鼓励建立小型私人农场,成为改造集体农庄的主要途径。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部主编,1987,《苏联共产党和苏联政府经济问题决议汇编》(1929~1940)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1980,《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史》第3~6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7卷,东方出版社。

金雁、卞悟,1996,《农村公社、改革与革命》,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陈之骅主编,1991,《苏联史纲》,人民出版社。

徐秉让、余清馨,1992,《斯大林与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四川人民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