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赃物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4页(2419字)

根据《偷盗罪条例》,为了本人或他人的利益,明知或相信是盗窃的物品而予以接收、保留、搬移、变卖或处置,或者协助他人进行上述行为,就构成接受赃物罪。刑罚为14年监禁。

“接收”是指收藏或控制被盗窃的物件,包括协助他人进行上述行为,虽然,“接收”只有在盗窃行为发生后才可能进行。

“保留”是指保管、拥有和继续拥有赃物,并且一直没有失去拥有的赃物。例如:某人接受了朋友赠送的古董,当得知古董是盗窃得来的赃物,他并没有报警。他这种“继续拥有”的行为就构成了接赃罪。

“搬移”是指携带或运送赃物,包括协助他人携带或运送赃物。

“变卖”是指以赃物换取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物品,包括协助买卖赃物。例如:某人向窃贼购买赃物,他就协助窃贼达到了变卖赃物的目的。

“处置”是指赠送、毁坏、倾倒赃物,包括熔解偷盗的贵金属。

在判断接受赃物罪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物品”的范畴

可作为赃物的物品包括以下几类:

(1)容易出手的物件,如黄金、首饰、钞票等。

(2)任何私人财产,包括动产或不动产,不包括土地及附属于土地上的物件。

(3)因犯盗窃罪得来的物件,但不限于盗窃品,也包括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以敲诈或欺诈手段获得的物件。

(4)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盗窃得来的物件,并且该盗窃行为按照案发地的法律,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5)在法律上可视为被窃的物件,但排除以下三种情况中的物件:

①物件已归原主。

②物件处于合法保管或看管下。

例如:窃贼将赃物转移到某处等待接受赃物者来处理,在接赃者还没有接触赃物时,警方已发现窃贼的罪行,并对该物件进行监视,此时,该物件因“处于合法保管或看管下”,不再属于盗窃品,即使接赃者拿取该物件,也不会构成接受赃物罪。

③原来的物主失去或宣称放弃对物件的权利。

这是指不知情者合法购买赃物,原来的物主就丧失了对该物的拥有权,或者原来的物主宣称放弃对物件的权利,此时,从法律上讲,该物件已不再是失物,他人接触该物件也不构成接受赃物罪。

2.关于接受赃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窃贼将他人的物件窃为己有,接受赃物罪是指盗窃行为完成以后处理赃物的行为,因此,接受赃物罪不包括盗窃过程。

3.如何判断被告对赃物知情

被告并不需要直接看到盗窃的过程,但是,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接收物品时,知道它是偷窃得来的赃物,即控方要设法提出以下证据:

(1)被告知道该物品是从窃贼手中得来;

(2)被告具有隐藏该物品的行为;

(3)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盗窃案发不久就拥有被盗物品,但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4)被告曾经把该物品的标记毁坏,并加以更改;

(5)被告以低于物品的实际或明显的价值收购有关物品;

(6)被告否认拥有该物品,但又从被告处发现该物品;

(7)被告曾及时或秘密地处置该物品;

(8)被告曾进行与该物品有关的秘密交易;

(9)被告在盗窃案未发生时就宣称拥有该物品;

(10)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买卖帐簿的记录(适用于当铺、旧料商贩)。

4.法律规定被告对赃物知情的证据

《偷盗罪条例》规定,如果被告被控犯有接受赃物罪,并且有证据表明他曾拥有或安排他人拥有赃物;或者曾保留、搬移、变卖或处置赃物;或者协助他人进行这些行为,那么,下面两项证据可以被采纳以证明被告对赃物是知情的:

(1)在被告被指控该项接受赃物罪以前12个月内,有证据显示被告曾经拥有任何其他赃物;或者曾经保留、搬移、变卖、处置任何其他赃物;或者协助他人进行这些行为。

(2)在被告被指控该项接受赃物罪的5年内,被告曾经因为盗窃或处理赃物而被定罪。

如果法庭认为,采纳上述两项证据将会对被告产生不公平的偏见,也可决定不接受上述两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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