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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山大学出版社《质量工作者手册》第14页(456字)

法人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在我国工业企业中,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农村乡镇企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工业企业,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正式在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完成登记手续。

(2)应有特定的名称,固定住所和组织条例或章程。

(3)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

(4)能独立对外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代表(厂长或经理等)行使,或由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以法人的名义行使。法人可因国家法律法令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社员大会的决议,许可撤销和宣告破产等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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