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42页(391字)

第十一条 女律师执委会由熟悉律师业务,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的女律师组成。

第十二条 女律师执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若干人,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三条 女律师执委会主任由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

主任、副主任提名需经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女律师执委会设秘书长一名,主持执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女律师执委会执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提名或本执委会两名执委推荐,执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通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