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的代换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程施工实用技术手册》第278页(1653字)

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供应的钢筋品种、规格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时,可以以其他品种和规格的钢筋代换。但在代换时,必须充分了解设计意图和代换钢筋的性能,明确原设计中的钢筋在结构构件中的作用,严格遵守设计规范中的各项规定。对抗裂性要求较高的构件,不宜用光圆钢筋代替螺纹钢筋;钢筋代换时不宜改变构件中有效高度。

(一)钢筋代换的基本原则

当施工中遇有钢筋品种或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可以参照等强度代换的原则或等面积代换的原则进行钢筋代换。

1.等强度代换的原则

等强度代换的原则,即不同种类的钢筋代换时,是按钢筋抗拉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如设计图中所用的钢筋设计强度为fv1,钢筋总面积为Aa1,代换后的钢筋设计强度为fy2,钢筋总面积为Aa2,按等强度代换原则,则

式中 Aa1——设计图中钢筋总面积(mm2);

Aa2——代换钢筋的总面积(mm2);

fy1——设计图中钢筋设计强度(N/mm2);

fy2——代换钢筋的设计强度(N/mm2);

n1——原设计钢筋根数;

n2——代换后钢筋根数;

d1——原设计钢筋直径(mm);

d2——代换后钢筋直径(mm)。

2.等面积代换的原则

等面积代换的原则,相同种类和级别的钢筋代换,应按等面积原则进行代换。则

等面积代换,适用于结构构件的钢筋按构造配置或按最小配筋率设置的情况。

(二)钢筋代换的注意事项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要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当需要以其他钢筋进行代换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同种类钢筋的代换,应按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进行。代换后应满足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中有关间距、锚固长度、最小钢筋直径、根数等方面的要求。

(2)对有抗震要求的框架钢筋需代换时,除应符合以上规定外,不宜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代替原设计中的钢筋;对于重要的受力结构,不宜用HPB235级光圆钢筋代换HRB335级、HRB400级变形钢筋。

(3)梁的纵向受力钢筋与弯起钢筋应分别代换,以保证正截面与斜截面的强度。偏心受压构件(如有吊车的厂房柱、框架柱等)或偏心受拉构件进行钢筋代换时,不取整个截面配筋量计算,应按受力面(受拉或受压)分别代换。

(4)当构件受抗裂、裂缝宽度或挠度控制时,钢筋代换确定后,应重新进行刚度、裂缝的验算。

(5)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以其他钢筋代换。

(6)代换后的钢筋用量不宜大于原设计用量的5%,也不得低于原设计用量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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