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互助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66页(1461字)

中国劳动农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农业生产劳动的组织形式。

简称互助组。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组成,组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仍为农户所有,各自独立经营;组员之间仅在劳动力、畜力和农具等方面实行换工互助,已经具有社会主义因素。

农业劳动互助组在中国已有较长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于1933年就开始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组,其中长冈乡和才溪乡农民建立的劳动互助社和耕地队,使劳动力、畜力和农具有组织地在农户间调剂使用,增加了农作物的产量,很受农民欢迎,毛泽东称赞他们“是两个模范乡”,并号召农民“要向长冈乡和才溪乡学习”。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发出了“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号召,使抗日根据地的互助合作运动更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积极领导和支持,农业生产互助组有了更快、更健康的发展。1950年有272万个互助组,到1954年就达到993万个。互助组的进一步发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7年农业生产互助组全部发展为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互助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临时互助组,即由几户农民在农忙季节自行组织起来,进行换工互助,以使农业生产不误农时,农忙过后,即行解散。

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是农业生产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其规模比临时互助组大些,一般由十几户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组员之间除全年在主要农事活动上进行换工互助外,还在工副业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进行互助合作,甚至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发生困难时,组员间相互帮助、相互支持、克服困难。在互助组内有简单的生产计划和初步的分工分业,以发挥组员的生产特长,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质量,有的互助组还有少量的公共财产,协调使用,比临时互助组有更多的社会主义因素。

农业生产互助组与个体农户相比有明显的优越性,虽然在农业生产技术总量上没有多大变化,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组员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劳动力、畜力和农具不足的困难,通过协作产生了新的生产力,抓住了农事季节,提高了农活质量,协调了农户间灌溉用水、用肥、治虫防病为害的矛盾,从而提高了农业生产的产量,据各地统计,一般比个体农户增产10%左右。且由于组员间的互相帮助和支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等现象的发展。

一定程度上萌发了社会主义合作化思想,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出现,使农民增强了对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为建国初期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业生产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特别是土地的个体所有制性质,依然是狭小的分散经营。

因此,在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和阻止农民间两极分化方面有其明显的局限性,土地改革后获得土地的农民迫切要求有新的组织形式,来克服上述局限性,于是各地农村自发地组织起来,实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尝试,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中央热情保护农民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及时引导农民逐步走上农业合作化道路。

参考文献:

徐逢贤,1997,《简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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