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合作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67页(2789字)

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

亦称农业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它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由劳动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按劳分配。即在统一计划指导下,统一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根据农业生产情况统一安排和使用劳动力;统一分配农产品,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按照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程度,又可分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克思和恩格斯在论及农民问题时,主要有两个内容:一是把农民吸引到工人运动中来,成为工人阶级的同盟军;二是工人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必须正确对待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的农民。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在领导革命运动中,结合各自的国情,又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这个理论的基本点是:

1.小生产是落后生产力的代表 马克思认为小生产是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与社会化的商品生产相对立的。

2.小生产导致两极分化 小农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基础上的小商品经济,受自发的价值规律的支配。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大部分小生产者势将破产,成为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力的出卖者。一部分小生产者发财致富,积累了资本和生产资料,成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势必出现雇佣劳动者。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占有生产资料者不劳动,形成剥削制度的生产关系。

因而,对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和小生产者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3.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亦称土地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它建立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耕畜与大中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合作社统一调配;社员参加各项农事劳动,一般20~30户为一个初级社。初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当年的生产费用、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配给社员,作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报酬。

社员劳动报酬按照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分配,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按股分红。社员除参加合作社劳动外,还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其他家庭副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生产工具、零星树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资料等都归社员所有。初级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中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的决定性一步,初级社的进一步发展就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4.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简称高级社。它实现了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一般按行政村为单位成立高级社,约200~300户。

社员个体所有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按合理价格由合作社收买,成为集体财产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的收入等均属社员私有。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基础上组织社员参加社内的劳动。

高级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税金、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动工分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适度拉开差距。高级社实行民主管理,最高领导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由于高级社实现了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初级社相比,高级社能够较大规模地进行农业生产、农业基本建设和采用新式农具,为改变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技术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和工副业生产,以满足国家、集体和社员对农产品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革命根据地也出现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当时处于民主革命时期,没有得到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全国有19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2月16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时,全国已有1.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发展到11.4万多个。1955年7月31日,毛主席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科学的阐明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重申了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提出了在我国条件下必须先合作化、后机械化的原理,并要求各地党委加强对合作化事业的领导,进行全面规划。同年10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

在科学理论和正确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了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似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各地农村崛起,1955年底发展到54万个,一批初级社转变成高级社,入社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60%。1956年6月中共中央公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用以规范农业合作化运动,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发展为高级社,到1956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8%,标志着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在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过程中,我们党自始至终地坚持贯彻“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逐步过渡”的政策。因而使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和农业集体化事业得以顺利进行和完成,也极大地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从而加快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这项工作也有缺点和偏差。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为以后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

我国农业合作化的成绩是伟大的,这是基本的历史事实,任何时候都必须充分肯定,不容抹煞。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使中国广大农民群众彻底摆脱了小块土地私有制的束缚,走上了集体经济的广阔发展道路,开创了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新时代;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在我国农村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废除了由于土地自由买卖和租田而产生的兼并和剥削现象,有效地防止了农村重新出现两极分化;农业合作化的胜利,为实现国家工业化和推进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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