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9页(846字)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以国家主席令公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和调整制定、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以促进城市规划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该法共6章46条。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该法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资源、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该法还就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及法律责任的各项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并且确定了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土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知道处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