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39页(1266字)

规范城市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法律。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该法共7章72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等行为。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依法纳税,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定、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当事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抵押时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当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违法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预售商品房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款,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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