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473页(3901字)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也是社会主义最基本的经济特征之一。

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并非惟一的分配方式。除按劳分配外,还有其他多种分配方式作为补充。

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主张中已含有按劳分配思想的萌芽。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深入研究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汲取了空想社会主义者有益的思想材料,设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生产者将组成一个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中,总产品的一部分用于补偿已经消耗了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按照劳动时间分配给联合体成员消费。这一原则后来被列宁概括为“按劳分配”。

马克思按劳分配原则的基本内容有:(1)按劳分配的产品只涉及个人消费资料。在社会总产品中,预先要进行各种必要的扣除,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进行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需要,然后才分配给个人。(2)按劳分配的惟一根据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3)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按劳分配是社会(或国家)直接对个人的分配,在全社会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劳动者不论在哪一个单位,只要付出同样的劳动,都可获得同样多的报酬。

企业只不过是具体的执行者。(4)按劳分配的手段是劳动券。劳动者在从事劳动之后,从社会(或国家)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之所以实行按劳分配有其必然性,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第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

生产条件的分配,主要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排除了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榨取他人劳动的权利,为实现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

而且按劳分配还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意味着有使用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以及凭劳动领取报酬的权利,此外毫无其他权利。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还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分配方式最终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数量,可分配的产品数量又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可能使产品达到极大丰富的程度,还不能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要,还不可能实现按需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第三,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还因为旧的社会分工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

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因而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还存在;还存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因此,只有实行按劳分配,体现劳动者的劳动差别,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劳动能力是一种“天然特权”,把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紧密联系起来,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的发展。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次深刻革命。

它从根本上否定了凭借占有生产资料剥削他人劳动成果的权利,反对不劳而获,实现了平等,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因此,它完全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原则,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然而,按劳分配所体现的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权利,又包含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为每个劳动者的体力强弱和技术高低存在着差别,因而能够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是不相等的。

劳动者的婚姻家庭情况也不一样,赡养的人口有多有少。因此,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出现劳动者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

所以,按劳分配原则同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相比,还具有历史的局限性。

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是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没有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的按劳分配,而且是整个社会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惟一形式。而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还不可能全部归全社会所有,在公有制经济之外还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适当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不仅依然存在,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实现生产的商品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具有自己的特点:(1)企业是按劳分配的主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的,每一个企业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必然成为自主的收入分配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而且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经济效益。这样,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按统一的标准直接实现,只能以企业为单位,在每个公有制企业内部按自己的标准进行。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同企业的经营效果挂钩,有利于激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改善经营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2)按劳分配不是直接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而是按照实现了的价值进行分配。因为社会主义劳动是由个别劳动组成的企业集体劳动或局部劳动。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它们的集体劳动能否或能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要取决于它们的商品价值在市场上的实现情况。也就是说,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要受市场机制的制约。

(3)按劳分配不是直接以“劳动券”,而是通过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的。这就是说,劳动者以货币工资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然后再用货币到市场上去购买个人消费品。这就出现了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的区别。

无论产品价格上涨还是下跌,都会影响劳动者的实际收入。

(4)按劳分配收入中包含了某些非劳动收入的因素。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惟一根据的是劳动,报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

而现阶段我国劳动者所得报酬的多少,除取决于个人的劳动量,还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而制约或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很多,除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劳动,其他如产品的价格水平、税收负担的轻重、市场机遇和风险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因此,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所获得的收入,已包含了某些非劳动收入的因素。特别是在市场发育不完全、市场机制不完善、企业还不能充分展开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部门、行业、企业之间苦乐不均,收入差距加大所造成的非劳动收入会更多一些。(5)分配与消费相分离,为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提供了可能。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者通过按劳分配首先得到的是货币工资,它具有货币的一切职能。

人们往往不是把分配所得全部消费掉,而是将一部分暂时不用或不准备用来消费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购买股票及债券。这样就为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提供了可能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有制的形式不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不同。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里,按劳分配借助于货币工资形式来实现。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补充形式。在农村实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承包农户根据承包合同,将收获的农产品上交国家,并由集体提留一定的基金,其余部分归农户所有。这种分配方式目前已成为我国农村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

另外,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在分配方面也必然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我国现阶段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按资金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资本分配和风险收入分配等按要素分配形式。

十多年来,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分配政策的调整,人们的收入普遍增加。但是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国家所得比重过低;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悬殊。

为此,在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把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的差距,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必须在坚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同时,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人民的收入,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局性的大事来抓。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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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坤主编,1993,《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通论》,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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