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69页(3264字)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社会政策和社会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补偿在现代社会中被削弱的家庭保障功能,帮助社会全体成员对付现代社会中的社会经济风险,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运用社会化的保障手段,为保障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指我国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进行的变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一般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扶等方面组成。
1.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责任主体首先是国家和政府。国家是社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国家权力的具体代表,具有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的责任。但是,国家和政府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惟一责任主体,社会组织(如社区、工作单位等)和社会团体在社会保障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应担负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通过各具体的社会组织和团体去贯彻和落实,才能造就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有活力的社会保障制度。(2)是市场经济的配套工程。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必然会造成部分人员处于失业状态,为保证这些人员的基本的生活,必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予以保障。(3)目标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社会保障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其保障水平只能是生存和安全等的较低层次的需求,也就是说只能是“保底”。社会保障的目标受国家和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供给能力所制约,要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如果偏离这个标准,就有可能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4)与家庭保障相辅相成。
社会保障是为了补偿现代社会中被削弱的家庭保障功能,但不是也不能取代家庭保障功能,因为就目前而言,家庭保障的某些特殊功能是社会保障手段所无法取代的,因此,社会保障和家庭保障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的功能和结构渐趋完善,从而能够更全面、更好地帮助其社会成员对付各种社会经济风险。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
在社会保险方面,1951年,由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时,可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物质帮助。1953年,政务院发布决定,对《劳动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1955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了养老保险办法。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办法,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84年,进行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等项改革。
1986年,又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在社会救济方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各级政府对大批失业工人和无业游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后,在城市,对困难户实行定期定量救济,在农村,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对“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扶贫,帮助他们脱贫,还开展了大量的防灾、救灾工作。在社会福利方面,兴建了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精神病疗养院等,收养无依无靠的孤、老、病、残、幼和精神病人,开展弱智儿童教育,举办社会福利工厂,为残疾儿童和成人有受教育和劳动权利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外,我国还实行了奖学金制度、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以及开展群众性的各种文体活动等。在社会优抚方面,主要是通过“政治褒扬和物质保障相结合,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对军、烈属按规定发放各种抚恤金、安排工作,对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公费医疗等。
上述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生产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弊端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1)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狭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是对国有制领域内的工薪收入者实行全面保险,集体所有制领域的职工则较为薄弱,绝大部分农民几乎没有保险,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仅参照执行,许多私营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之外,由于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狭窄,不利于劳动者在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流动,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从而直接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2)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单一,社会保障功能差。
现在企业的大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仍由企业直接支付,既降低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也影响了企业集中精力生产,特别是在竞争中破产的企业,其失业、退休、病残人员的生活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状况不仅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障作用,也制约了社会保险分散风险功能的发挥。这些说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尽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方向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和覆盖面。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包括国营企业的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还应包括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使各种所有制和各种用工形式的城镇企业职工,都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3)扩大失业保险范围。建立和完善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失业保险基金制度,做到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失业保险基金应基本上由企业负担,支付标准可考虑当地的失业率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4)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改变医疗费用完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集体)、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个人也要适当少量缴纳医疗保险费,可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
当职工医疗负担超过个人负担能力时,引进互济机制,改由医疗保险费支付。(5)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根据自愿互助的原则,理顺农村保险中的国家、保险机构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农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与集体扶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农民自愿,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另外,应发展和完善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6)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管在城市或农村,都要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水平,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起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组织,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正常支付的条件下,要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总之,通过对原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化和现代化,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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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1995,《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改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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