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73页(1979字)

投资体制,在中国一般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投资主体行为、资金筹措方式、投资使用方式、项目决策程序、建筑施工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度等方面。

投资体制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体制改革的发展变化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改革以来一直重视投资体制方面的研究,以期通过改革我国的投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来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的内容、形式、指标、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以投资管理为中心,投资体制也就成为传统计划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最典型、最集中地代表和反映了中国传统经济体制的全部特征。传统投资体制的特征主要是:(1)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即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投资决策权高度集中于政府手中,即决策权的高度集中性;(3)投资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由财政核拨,即资金来源渠道的单一性;(4)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争投资、争项目、争物资”的讨价还价式的运行机制;(5)政府直接管项目、管企业,以此直接管住投资,即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直接管理投资活动;(6)投资责任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投资失误无人负责。传统投资体制,归结为一点,就是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为主体操纵投资活动全过程的相对完整的体系。

1979年开始的投资体制改革,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83年):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实行基本建设合同制、引进国外直接投资、征收“两金”和建筑税等,特别是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是当时投资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拨改贷”的初衷是想通过资金的有偿使用来约束投资主体,建立起投资的微观约束机制。

第二阶段(1984~1987年):从1984年起,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投资体制改革开始触及投资决策中的计划与市场问题,形成了第二次改革的高潮。主要改革措施包括进一步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权、实行基本建设指导性计划、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等,1987年又进一步下放了项目审批权,明确了企业投资自主权问题。

第三阶段(1988~1993年):1988年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两点,即成立六大专业投资公司和实行“基本建设基金制”,成立六大投资公司的初衷是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基金制是为了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期间于1991年国家开设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用经济手段管理和引导全社会投资运行的又一尝试。

第四阶段(1994年以后):1994年是我国改革“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一年,投资体制改革是当年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国家合并计委六个投资公司,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不久又成立了另外两家政策性银行,将政策性投融资与商业性投融资分离,改革的目的是为配合专业银行“转制”,以及投融资按性质的合理分离,以正确评价商业银行的绩效以及不同投资的效果。

通过18年来的投资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主要表现是:(1)投资主体多元化。

多元化的格局应该归功于两点,一是放权改革使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体,二是非国有部门的发展使众多的非国有企业成为投资主体,投资体制改革对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贡献在于投资审批权的下放和决策权的复位。微观领域的改革必然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2)投资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投资资金中财政资金现在所占比重已经很小,银行贷款、利用外资、国内自筹资金的比重越来越大,投资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是财政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3)资金使用责任化。18年来的投资体制改革,尝试了有偿使用、投资包干责任制、政府投资企业化经营的办法;从“拨改贷”到1994年的项目法人责任制以及将要实行的资本金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都是为了解决投资的责任与约束问题。

但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改革的初衷并没有实现,其原因不仅是这些改革措施本身的缺陷,更主要的是缺乏建立投资责任与约束的微观基础。(4)投资领域市场化。

18年来投资体制改革在工程项目决策、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方面,推行了一系列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的改革措施,但由于我国在总体上的市场体系还未形成,因此,在投资建设领域市场机制的发挥目前还受到较大的限制。

参考文献:

田江海等,1996,《转轨期投资宏观调控》,经济管理出版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