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16页(1013字)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国家财政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资金。

在我国,包括:(1)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如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集中的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公产租赁收入等。(2)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油田维护费、矿山开拓延伸费、森林工业迹地更新基金等。

(3)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如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超产石油能源基金、以港养港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电收入、预算外企业收入等。(4)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收入,如养路费收入、港口管理费收入、勘察设计收入、育林基金、水库收入、园林管理收入、招待所收入、房产管理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等。预算外资金是国家预算资金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它对调动各地方、各部门管理财政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举办一些必要的事业,解决国家计划、国家预算照顾不到的一些问题,有重要作用。但是,预算外资金如果规模过大,放任自流,也会产生消极作用。所以要对其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对其提取范围和标准,按规定执行;对其安排和使用,进行指导并运用经济杠杆促其实现;并建立必要的监督制度。预算外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主要是用于更新改造、大修理、简易建筑、油田维护、矿山开拓延伸、以煤代油能源建设、超产石油能源建设、养路费、育林费、城市维护和建设支出等。

要切实保证其用于规定用途。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一般要审查其资金来源是否正当。经批准纳入计划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存入建设银行,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拨款。

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通过综合财政信贷计划与国家预算、信贷计划统一平衡,进而与物资供应计划综合平衡。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是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财政部门通常会检查预算外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对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给予严肃处理。

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表

单位:亿元

本表依《中国统计年鉴》(1995)制。

参考文献:

陈共等编,1985,《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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