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1页(1249字)

由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对特定人员实施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目前具有法律依据的收容教养是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的强制收容教育,其方法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等。国务院于1993年9月4日发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收容教养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收容教养的条件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养。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收容教养:年龄不满14周岁的;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周岁以内婴儿的;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收容教养的期限 收容教养期限为6个月至2年。收容教养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被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养,但实际执行的收容教养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养期限的1/2。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教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延长期限,但实际执行的教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收容教养决定程序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养,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养决定书。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养人员本人,并自决定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收容教养的场所 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养在收容教养所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收容教养的需要,设立收容教养所。收容教养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收容教养所应当设置收容教养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收容教养管理 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对女性收教人员,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对被收容教养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对参加劳动的收容教养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劳动报酬。收容教养所应当允许被收容人员家属探访。在收容教养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重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对收容教养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教养,发给解除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被收容教养人员对收容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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