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20页(542字)

监狱受理公安机关交送的已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并开始执行刑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收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④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⑤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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