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有害物质机构决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66页(228字)

泰国《有害物质管理条例》规定,有害物质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实到人数必须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一半。如果主席或其授权者未能出席会议,则委员会必须选举一名委员作为临时主席主持会议。委员会的最终决议将由多数票通过。一旦出现选票均等,则委员会主席有权做出最终决定。涉及委员个人利益的表决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会可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确定分委会组成和选举程序,并有权传唤人提交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或有关文件以便其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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