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詹姆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948页(3654字)
【生卒】:1919~
【介绍】:
美国当代经济学家,公共选择学派的重要创始人之一,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
出生于美国田纳西州。1940年获田纳西中部大学文学学士学位;1941年获田纳西大学文科硕士学位;1948年获芝加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先后担任田纳西大学副教授、教授(1948~1951);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教授(1951~1956);1955年曾作为富布赖特学者在意大利访问一年;后来分别担任弗吉尼亚大学教授(1957~1967),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1968~1969),弗吉尼亚州立大学教授(1969~1983),乔治·梅森大学教授(1983年至今)。曾分别兼任弗吉尼亚州立大学(1969~1983)和乔治·梅森大学(1983~1988)公共选择研究中心主任。
1963年,他当选为南部经济学协会会长;1972年任美国经济学协会副会长;1983年当选为美国经济学协会杰出会员;1984~1986年任蒙特·皮莱林学会(Mont Pelerin Society)会长。他因在建立经济与政治决策理论的契约的和制度的基础方面所做的开拓性工作而被授予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布坎南的主要着作包括:《财政理论与政治经济学》(“Fiscal Theory and Political Economy”,1960);《对赞同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with Gordon Tullock,1962,与塔洛克合着);《民主过程中的财政》(“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ocess”,1966);《成本与选择》(“Cost and Choice”,1969);《自由的限度》(“The Limits of Liberty”,1975);《赤字中的民主》(“Democracy in Deficit”,with R.E.Wagner,1977,与瓦格纳合着);《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itutional Contract”,1977); 《征税的权力》(“The Power to Tax”,with H.G.Brennan,1980,与布伦南合着);《自由、市场与国家》(“Liberty,Market and State”,1985);《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1991)等。
布坎南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及领袖。
公共选择理论,就是把经济分析工具应用于政治研究领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领域中的集体决策或其他非市场决策。实际上,公共选择理论可以看作一门新的横跨经济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科学。布坎南从50年代起就与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开始合作研究公共选择问题。60年代以后,他与塔洛克共同创建了公共选择学会和公共选择研究中心,并出版了《公共选择》季刊和论文集,使公共选择发展成为一个学派和一门新的学科。
布坎南对公共选择理论的贡献首先在于他把公共部门的决策严格地建立在“经济人”的行为准则基础之上,并将此作为考察个人与政府决策行为的出发点。按照这种分析方法,个人被认为是决策的基本单位和决定集体行为的惟一最终的决策者,任何集体行动都是由许多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的行动所构成。公共选择理论作为出发点的,不仅是独立的个人,而且是具有功利主义的“经济人”。每个参加公共选择的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利己的、理性的、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布坎南否定传统的政治、经济“善恶二元论”的论点,在他看来,将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割裂开来的论点是不能成立的,不能认为人们在经济市场中的行为是自私的、丑恶的,而在政治领域中的行为要纯洁得多,高尚得多。实际上,支配人们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的动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以自利为行为准则。
无论是选民还是政治家,他们在参与政治活动时,都以个人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进行公共决策。对选民来说,他们总是愿意选那些预计能给他们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而政治家也以追求自己的私利为目的,他们必然会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的政治利益的决策。
因此,没有理由否认人们的政治行为是出于自利的目的;也没有必要“拔高”人们的政治行为动机。
布坎南进而从经济人假设出发,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对当代西方民主政体下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政府失败”的结论。在他看来,由于任何政府机构都是由人所组成,政府行为也由人去完成,而组成政府的这些人都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因此,政府同样也有缺陷,也会犯错误,也常常会不顾公共利益而追求其官僚集团自身的私利。而且他指出,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区别不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行为动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人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在政府部门中比私人企业中松弛得多,其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在政府部门中人们最有可能恣意追求最大的个人私利,而不顾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这已为无数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事实所充分证明。
因此,那种视政府为圣物,将政府行为理想化,一旦发现市场有缺陷就寄希望于政府干预的观点是幼稚的,也是有害的,它会容忍和助长政府干预的倾向。他的结论是:在西方现行民主政体下,政府的行为往往并不符合公众和社会利益。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必然使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低于市场机制下的效率。所以,必须大力减少国家干预,尽力发挥市场的功能,政府干预永远只能是第二位的选择。只有当事实确实证明市场解决比政府干预代价更大时,或者更恰当地说,只有在政府缺陷明显小于市场缺陷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适当的政府干预。
布坎南将市场行为扩展到政治决策过程,系统地提出了建立在“全体一致同意”基础上的公共部门与政治决策理论。他认为,市场行为主要是建立在自愿协议和商品与劳务的交换的基础上,这种交换对市场交易中的各方均有好处,政治过程也是一种旨在达到互利的合作手段,政治制度如同市场体制一样,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基于公民间自愿协议的制度,人们根据个人行动与集体行动的相对成本来权衡是否需要公共选择。个人之所以同意把社会权力交给政府,是因为他们相信政府会有助于增加他们的自身利益,因此,他们接受一套规则,一种宪法。布坎南认为,公共决策理应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然而,由于达到“全体一致同意”的相互协议的决策成本太高,所以该原则难以应用于实践,通常实际上采取的是小于一致性的选择规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
布坎南进而认为,政治过程的结果取决于“博弈规则”,即广义的制度,因此,必须强调制度规则形成的极端重要性和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在布坎南看来,企图对政治家进行游说或对某一具体事件的结局施加影响,往往是徒劳无益的,因为在制度规则已定的情况下,事情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就由各种政治机构和占统治地位的一群政治家所决定。他认为,只有制度的约束才是最有效的约束,只有通过制度结构的改革才可能改变行为的非理想化。当前的急迫任务是进行一场制度结构改革,以重新构造民主政治制度,特别是建立起一个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行为的政治决策体系以从根本上限制国家干预的无限扩大。这就是公共选择学派的“制度改革论”。它实际上是公共选择学派的行动纲领。在布坎南的“制度改革论”中,宪法改革居于重要地位。
他力求通过新“宪章运动”,重建基本宪法规则,并通过新的宪法规则来约束政府的权力。
参考文献:
经济学动态编辑部,1984,《当代外国着名经济学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王宏昌、林少宫编译,1997,《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讲演集》(1978~198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伯纳德·卡茨编,1991,《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传记辞典》,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马克·布劳格,1992,《20世纪百名经济学巨匠》,中国经济出版社。
Anthony B.Atkinson,1987,James M.Buchanan’s Contributions to Economics,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vol.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