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担保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5页(424字)

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或未能付款时,该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

出口信贷担保项目主要可分为两类:(1)政治风险项目。例如,进口国发生政变、革命、暴乱、战争以及政府实行禁运、冻结资金或限制对外支付等政治原因所造成损失,可以给予补偿。这种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

(2)经济风险项目,又称商业风险项目。例如,进口厂商或借款银行因破产倒闭无力偿付、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所造成损失,可给予补偿,担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为了扩大出口,有时对于某些出口项目的承保金额达到100%。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担保制也日益加强。为此许多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英国的出口信贷担保署、法国的对外贸易保险公司、美国进出口银行等都从事这项业务。参见“出口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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