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77页(805字)

西方主要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协调机构。

1974年12月11日至12日,主要石油消费国代表在华盛顿开会,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同年11月15日,经合组织巴黎会议上,通过了建立该机构的决定,并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

协议于1976年1月29日正式生效。其成员共23个(1994年):爱尔兰、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芬兰、荷兰、加拿大、卢森堡、美国、挪威、葡萄牙、日本、瑞典、瑞士、土耳其、西班牙、希腊、新西兰、意大利、英国。

经合组织和欧共体可以观察员身份与会。其总部设于巴黎。该机构宗旨为:协调各成员国关于石油危机的对策,发展石油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措施,以减少对进口的依赖,建立石油危机时的消费分享制度,提供石油市场情报,促进该机构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消费国的合作。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国能源部长或高级官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

另设4个常设小组,即:能源研究与发展小组、长期合作小组、石油市场小组、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关系小组。秘书处为日常行政机构,由执行干事和所需要的职员组成。此外设有煤炭工业顾问委员会和石油工业委员会,由各工业的经理人员组成。

为对付可能出现的石油危机,该组织采取的措施有:(1)实施《紧急石油分享计划》。计划规定,当某成员国石油供应下降至7%以下时,秘书处须向管委会提出报告,管委会再上报理事会,理事会则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执行分享计划的决定。但自该机构成立以来,只在海湾战争时才首次实行上述计划。

(2)建立储存。各成员国须建立不低于90天进口量的石油储存。1991年1月,该机构石油储备达36亿桶,可供96天消费。(3)进行能源供应方面的长期合作。(4)建立情报和协商制度,加强有关方面的合作。(5)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限制能源消费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6)预测世界能源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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