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美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79页(603字)

全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

又称《洛美公约》。为1975年2月28日由非加太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当时的欧共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的一项贸易和经济协定。至1990年底,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签字的共81国。除欧共体12国之外,其余均为发展中国家。

其地区分布为:非洲46国,加勒比15国,太平洋8国。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日在洛美签署,翌年4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协定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42亿美元的经济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翌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协定规定欧共体5年内向非加太地区提供经济援助56.07欧洲货币单位(约为74.57亿美元)。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翌年3月1日生效,有效期5年。共同体将向非加太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1990年3月生效,有效期10年。

前5年,欧共体向非加太国家提供108亿欧洲货币单位的援助和12亿优惠贷款。该协定放宽了非加太地区国家的产品进入欧共体的限制。

规定凡在本国增值部分达45%(前为60%)的非加太国家的制成品可免税进入欧共体市场。欧共体自1992年起开始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非加太某些农产品的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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