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增减价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1页(668字)

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利合同的顺利履行,故在合同品质条款中采用一种变通的规定,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有一定幅度的灵活性,即品质机动幅度。

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对于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有几种不同的方法。为了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对于有些货物,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按比例调整价格,并在合同中订立相应的“品质增减价条款”。

根据我国的外贸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订法:(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的实际品质,按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规定减价,不规定增价。

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如低于合同规定,即予减价。而对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价,这种规定方法主要是为了约束卖方严格按合同约定交货,以免由于卖方交货品质高于合同规定而提高价格,一方面造成买方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买方在订约时对品质的要求往往是根据其生产或消费的实际需要而提出的,交货品质较高,不一定会给买方带来实际好处,有时反会产生不便。因此,交货品质高,要求加价,并不一定为买方所接受。(3)在第2种方法的基础上,对于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而又在机动范围内者,按低劣的程度,规定不同的减价办法。

如,低于合同规定1%者,减价1%,超过1%者,加大减价比例,以便于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

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只应用于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品质指标。对于次要的品质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品质指标,则不能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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