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南京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常用法规手册》第277页(7443字)
(1992年3月24日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苏土规办〔1992〕2号文印发)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1990〕128号文件情神,切实做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和国办发〔1987〕82号等文件精神为依据,以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规字第140号文关于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为指导,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要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义、基本内容和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及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规划中土地总体利用的具体化,是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开发、整治在时间和空间(地面)上所作的总体的、战略的安排或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内容是:在特定年限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需求的长期预测,以及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诸因素现状特点与利用潜力等,通过一定的模式和方法,进行综合平衡,最后确定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向,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提出各主要用地部门的用地规模、范围和控制性指标;视情况,适当划分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和限制条件;制订实施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计划管理以及制订下一级辖区和各专项土地利用规划与用地审批的依据,是土地管理工作深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重要标志,也是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的龙头和又一新的调控手段。
二、编制规划的原则
1、把“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到总体规划的全过程。
2、为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所确定目标的实现提供土地保证。
3、对耕地实行宏观控制,各项建设占用耕地在不突破省、市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前提下,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4、坚持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防止形而上学。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等原则贯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始终。
5、在保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注意处理好部门之间土地需求矛盾,做好协商、协调和综合平衡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经济、生态、社会相统一的综合效益。
6、规划与其他土地管理措施紧密结合,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的实施。
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几个主要专题研究
1、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步拟定编写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现状分析与评价;土地利用潜力研究;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优化结构与分区等四个专题报告。
2、市级规划,视需要可选择省级四个专题和以下部分专题:
(1)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分析;
(2)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的研究;
(3)土地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经济评价、综合评价等);
(4)土地后备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研究;
(5)土地需求量预测(包括耕地、建设用地、蔬菜地等);
(6)粮食需求量预测;
(7)蔬菜地的规划;
(8)现代技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
县(区)级规划是否开展专题研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编制规划的地域范围与时限
1、编制市、县级规划的地域范围为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土地。
2、规划的基础年为1990年、目标年为2000年、规划期为1991-2000年、过渡年为1995年(文字、数字资料都要有,但不作为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成果上报),展望年为2020年。
3、省级试点市、县的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于1992年上半年完成;非试点的市级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于1992年底基本完成,县级要求于1993年基本完成。
五、编制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一)准备工作
第一、成立组织
1、编制规划一定要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并由各市、县政府分管土地管理的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和成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挂靠在各级土地管理局,由各级土地管理局分管局长任主任,并组织有关部门熟悉业务的干部为该办公室的成员和联络员,负责提供各有关部门的用地规划及所需要的数据、图件等资料,并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
3、有条件的市、县可成立专家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教授对规划工作进行咨询服务、技术指导、专题研究,并参与规划的编制、成果的评审、鉴定等工作。
第二、制订工作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
1、为确保规划工作能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首先需拟订工作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发动、业务培训、资料收集、方案的编制、成果整理、成果的鉴定与审批、方案的实施等。制定工作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本地的市、县情,使规划能达到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2、在制订工作计划时要详细列出每一阶段的具体目标、任务、内容、方法、成果要求及时间进度和完成时限,并明确规划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的具体任务及分工。
3、工作计划制订后须报经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有效。
4、按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苏土事〔1989〕第31号文件的精神,向同级财政编报并申请解决规划所需经费。
第三、开展试点工作
各市、县均需选送一至二个有代表性的县和乡作为当地规划试点,先走一步,摸索经验,以及为面上规划工作的开展提供经验。
第四、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的目的在于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掌握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任务、内容、程序和方法等。
(二)搜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第一、搜集下列有关资料: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2、土地利用现状及现实面积资料;
3、国土规划和农业区划资料;
4、城乡居民点、独立工矿、交通、水利等各用地部门专项规划资料;
5、土地后备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开发利用的规划资料;
田保护区和蔬菜保护区规划资料;
7、本地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候、植被、土壤、地质等自然条件资料及图件;
8、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及规划基础年前十年历年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和自然增长率资料;
9、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及多种经营(十年来主要农、副产品的播种面积、产量、产值、销售等基础资料)的资料。
第二、调查、分析研究
1、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研究,即对本地区各类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及其组合进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分析。通过调查分析总结出本地区土地利用的经验教训,土地利用的变化规律及目前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2、进行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分析研究,即对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可利用状况及其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弄清土地后备资源的利用潜力,确定本地区开发利用的目标,为土地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3、耕地需求量的预测
(1)根据预测人口数及人均粮、棉、油、菜及其主要农副产品的需求量,测算出1995年、2000年、2020年对粮食、棉花、油料和副食品的总需求量;
(2)进行1995年、2000年、2020年的稻、麦、油菜、玉米、大豆等主要粮、棉、油等农作物的单产预测;
(3)进行1995年、2000年、2020年粮、油作物用地需求量的预测;
(4)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预测出1995年、2000年、2020年的主要经济作物用地的面积。
4、园、林业及其他多种经营用地预测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土壤、地形、水文等环境资料及绿化的需要,预测1995年、2000年、2020年对林、牧、渔、果、桑、茶等多种经营的用地数量。
5、对建设用地的预测
包括城市、交通、水利(直接与田块灌排服务的农渠以下的水利占地除外)、工矿及独立工矿、乡镇企业、乡村居民点、能源、自然保护区、盐业和特种用地(包括军事)等对土地的需求量。
对以上各业用地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土规划的要求进行调整,作为本部门的用地需求量预测。
(三)编制规划方案
第一、在对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进行分析以及各部门用地需求量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确定本地区规划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目标和任务的同时,要注意同上一级规划相衔接。
第二、各部门、各行业用地需求量的协调与综合平衡
1、根据各部门的用地定额指标对本部门预测的用地数量进行初步审查。
2、对重要的用地项目,如耕地、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用地的预测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初步明确用地需求的上下限。
3、根据本地区土地资源的最大可供量和上级下达的农田保护区保护率指标,各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对各部门土地需求量进行数量上的初步平衡。
4、土地利用分区与规划用地布局的平衡。在数量初步平衡的基础上,将各部门提交的用地方案,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的划分和用地布局平衡。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用地方案重迭在同一地区时,须按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规划目标所给定的土地使用优先顺序进行调整,最后确定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
5、方案未获通过的用地部门应尽快提交新的用地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到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可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提请省人民政府适当修改规划目标与任务或采取其他措施或手段达到规划所确定的目标。
6、在编制规划方案时,可同时编制几个供选方案,并对每一个方案进行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分析和评价,供政府部门抉择时参考。
第三、土地利用分区
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适当的土地利用分区,在一般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分区可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可称作地域区的划分。即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依据土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保持乡级行政界线不被打破的前提下,划分成若干个地域,并确定各地域的土地利用方向。
第二层次可称土地利用功能的分区。主要根据土地的主导用途来进行划分,在分区时可选择一定的指标体系,参照有关法律条文和政府规章以及土地利用中的经济优势,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划分不同的土地利用区。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划分成单一用地区(如:水产养殖区)或复合区(如:粮、棉生产区)。在分区的基础上提出各区的土地利用方向和目标。
土地利用分区的结果应反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市、县级规划图的编绘应以1∶20万和1∶5万的地形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现状图和规划图全省统一按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所规定的要求编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具体内容、规范详见《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编绘要求》。
第四、编制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及说明书,编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四)提交成果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说明书;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市级规划图的比例尺为1∶20万,县级规划图的比例尺为1∶5万;
4、土地利用现状及有关图件;
5、有关专题研究报告。
各成果资料至少要满足6套,即上一级政府、计经委和土地管理局本身。
(五)规划方案的编制方法
编制规划的方法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方法,一类是数学方法。在编制过程中两种方法可以结合起来进行。具体地说,就是要做到点面结合,条块结合,领导、专家和群众相结合,定性、定量与定位相结合的方法。
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选用适当的方法,原则上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请各地灵活掌握。
(六)检查验收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结束后,须经上一级验收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按规定的程序逐级履行审批手续。验收的办法另行制订。
(七)规划方案的审批与实施
1、市、县级规划完成后,由同级规划领导小组组织鉴定,经上级验收组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审议修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局备案。
2、经批准的市、县级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印发给市、县有关部门和县、乡(镇)人民政府贯彻实施。
3、市、县土地管理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4、市、县土地管理局每年检查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本市、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管理局。
5、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修改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6、经批准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计划管理与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