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198页(790字)

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因合同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凡FOB、CFR、FCA、CPT等进出口合同,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中的风险,并自费订立保险合同,不涉及卖方利益,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需明确由买方办理保险即可,“保险由买方自理”(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s)。若买方承担货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而由卖方自费办理保险,保险涉及双方利益,如CIF、CIP等合同那样,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则包括:(1)保险责任。

由卖方办保险。(2)保险金额。

根据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百分之十(即110%)”。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作为买方的经营管理费和预期利润。

(3)保险险别。凡CIF、CIP出口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特点及运输途中的风险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险别。

(4)适用条款。即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一般都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外买方如果要求适用伦敦保险协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1CC)时,保险公司一般可接受承保。

按照上述四项内容,CIF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可订为:“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投保××险和××险,按照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负责。”(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 of invoicevalue against ×× and ××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Jan.1,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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