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证托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67页(329字)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时发现单证不符所采取的三种对外收汇方法中的一种(其它两种参见“凭保议付”和“电报提出”)。

货物出运后,议付行经审核受益人送交的单据,发现与信用证规定存在严重不符,议付行为维护自身信誉,不愿采用“凭保议付”或“电报提出”方式征询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意见,此时,出口方只得采用托收方式。由于这种托收与原信用证有关,为便于进口方了解该项托收的来由,出口方应委托原信用证的议付行仍将单据交由原信用证开证行代为收取货款。采取跟证托收方式对外收汇,信用证实际上已经失效,开证行已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保证。因此,出口方应在货物出运前仔细缮制、认真审核单据,避免单证不符现象的发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