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索赔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370页(590字)

技术转让合同中一种保护性条款。

该条款不仅保护被许可方利益,而且对许可方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拟定该条款时,要求做到合情合理,避免带有惩罚性质和过于苛刻。

一般许可方保证的内容是:(1)所转让的技术为许可方所有,并有权进行转让;(2)已完满解决了与第三方有关权利要求;(3)未有侵权和对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情事;(4)正确、及时提供本工厂正在使用的技术资料;(5)保证技术的有效性、生产出合同规定的产品等。

被许可方保证的内容是:(1)保证获得必要的批准手续;(2)保证生产和销售合同产品不晚于合同规定的日期;(3)尽一切努力保护许可方的利益,维护许可方及其产品的信誉;(4)按合同规定支付技术使用费等。

当事人违反所作的保证,即构成违约,另一方就有权提出索赔,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违约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1)不履约,或违反合同的主要条件,称为重大违约,如不提供规定的技术资料、不按期提供技术协助或培训被许可方人员、技术不成熟等;(2)不全部履约或违反合同的次要条件,如转让技术不完整、被许可方越权使用技术等;(3)延迟履约,如不按期提供规定的技术资料、延迟培训、不按期支付技术使用费等。违约的后果就是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因此,视情况,对不履约情况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不全部履约,要求经济赔偿;对延迟履约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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